【原標題:遏制公共招標亂象重在提升政策執行力】
  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草案)》。會議認為,必須深化改革,建立過硬的制度約束和管理措施,著力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厲行節約,構建規範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採購工作機制,管住亂伸的“權力之手”,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把寶貴的公共資金花在刀刃上。
  毫無疑問,從政府招標採購需求的提出、確定標準到招標採購、履約驗收、遴選和組成評審委員會、公開招標信息、公佈中標及成交結果等方面進行明確要求和細化,是在進一步織密我國政府採購法等法網,對改進政府採購法執行和凈化政府採購都是利好。
  但問題是,以往一些地方執行政府公開采購規定不力、“天價採購”“黑心採購”事件頻發等,並不僅是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夠明確或者說沒有政策規定,而是政策執行不力。
  一方面,地方政府及具體的採購管理部門不能夠正確認識政府採購亂象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在政府採購需求的提出、招標公告發佈、評標人員組成等中標對象確定前的一系列相關問題上,組織不力、把關不嚴,甚至根本就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維,或者沆瀣一氣共同作弊,或者被收買,招標公告盡可能短時間公告、投標標準盡可能向地方(企業、公司等)傾斜,以致一些地方政府採購中的人情標、關係標、地方標、串標、圍標等現象嚴重,甚至一些時候乾脆就是領導一句話就事先確定執行人(中標人),再著手組織公開招標,此時的政府公開招標就完全成了掩蓋不法黑標的幌子。
  另一方面,由於對履約執行和驗收問題不重視,或者是故意放水黑標、人情標等,有關方面在相關項目中標後履約驗收時虛於應付、疏於監管,使得政府採購最終得到的東西或服務,要麼天價要麼質次,從根本上違背了政府集中公開采購質優價廉、陽光反腐等目的,使得政府公開招標成了標準腐敗的遮羞布。
  由此可見,要想政府採購法以及配套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規定能夠有力執行,強力糾治地方政府招標採購亂象以及遏止亂伸的“權力之手”,使有限的、寶貴的公共資金花在刀刃上,就要在增強各級各地嚴格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定意識、嚴格提升相關規定執行力等方面下功夫。
  第一,加強公共招標採購事前事中監管服務。相關部門應當不斷探索完善公共招投標辦法,比如實施全程網絡電子招標採購,並全程或適時介入招標工作中,為招標採購的陽光、高效、廉潔運行“保駕護航”。
  第二,強化事後監督。公共採購價格高或低、質量好與壞等,只要與市場一比較便知。如果公共採購與市場差距明顯,就要及時倒查該品種(批次)物品或服務是經過誰手勾劃(需要)、誰手批准(簽字)進入招標單位,又是通過哪些部門、哪些人員進入當地公共招標採購目錄,又是如何最終競標成功的。然後要求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說明原因,不能合理說明原因的或者說即使能夠說明原因,但價格、質量與社會比明顯有偏差的,紀檢等監督部門就要及時啟動倒追機制,對嚴重違規者,要及時依法依紀處理。
  當然,要使“倒追法”對公共招標採購起到切實的“事後”監督作用,還急需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加大公共招標採購地域和層級協查機制,建立公共招標價格等異常舉報、追責和激勵制度,儘快從國家層面建立起公共採購商品或服務交易所制度,讓公共採購商品或服務價格也和其他商品價格一樣全國透明,讓採購黑幕無處上演。(餘明輝/正義網)  (原標題:評論:遏制公共招標亂象重在提升政策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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