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朱秋鳳 近日,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陳小軍、陳旭共同支付原告王水根賠償款121100.97元。
  2013年4月26日上午7時許,王水根駕駛裝載鮮魚的摩托車被從五樓跳下來的狗砸傷,送往新鋼醫院治療,住院25天,花費醫療費33141.34元。經江西新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水根傷勢構成九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為8000元,花費鑒定費900元。因協商未果,王水根訴至法院,要求狗的飼養人陳小軍、陳旭及養狗場所的所有人和管理部門新餘某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9764.24元。  (原標題:狗砸傷人 飼養員負責賠償10餘萬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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